残保金最新通知 - 残保金政策解读和减免方案 - 企小谋

【】 江苏省,发布2025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762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952元执行。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三、缴费工资基数

【】 上海市,发布2025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7302元/月,下限调整为7460元/月。本市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434元/月。  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保权益,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补差部分,应在2025年10月底前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

【】 北京市,发布2025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京人社发〔2025〕11号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7月起,本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

【】 浙江省《关于公布202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等有关规定,各省要以本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平均工资,核定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并作为计发基数用于计算当年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确定和2025年社会保险有关

【】 浙江省 关于公布202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行业统筹单位,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杭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4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101194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5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2025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 北京市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问答(2025版)

一、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用人(工)单位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二、符合哪些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 2025年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操作攻略来了!

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攻略2025年上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已于7月11日开始申报缴费。如何快速完成残保金缴费?小编为您送上缴费攻略~操作指南202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上海“一网通办”——残保金征缴“一件事”申报缴纳残保金。2024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地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

【】 退休人员再任职(雇佣退休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个税缴纳全解析与雇佣注意事项!

王会计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公司返聘了两位退休技术专家,在核算薪资时,她犹豫了——这笔钱需要代扣个税吗?如何操作才合规?这不仅是李会计的困惑,更是众多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随着"银发人才"价值日益凸显,理清相关税务与法律问题至关重要。退休金免税 ≠ 再任职收入免税许多企业存在一个常见误区:认为退休人员所有收入都享受免税待遇。实际上,政策有清晰界限:法定退休金免税:依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工

【】 2025年度,北京市企业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将于8月1日启动!

申请时间:2025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申请地点: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附后)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可申请2024年1月至12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一)依法与残疾人签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本市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8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