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延续分档减免政策
1)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含)以上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除深圳、厦门等城市外。
4)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经费困难或者因经营亏损的用人单位可缓缴或减免残保金。
残保金征收的计算方法如下:
30人以上的企业,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或90%);
注意:1.5%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各城市安排比例有所不同,比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武汉等均为1.5%,四川、河南为1.6%、新疆2%、深圳0.5%(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政策,无分档征收政策);

根据2022年的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政策,企业需要按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才能享受当月的残保金减免。此政策来自于残联厅函【2022】63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从2022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雇主必须按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才能享受当月的残保金减免。如果企业未在当月安排,则无法抵消未安排月份的就业人数。即使在下个月多安排一些残疾人就业,也无法弥补上个月未安排的缺陷。
提醒各企业,注意合理安排残疾人;建议可以选择残保金减免服务机构全托管方式招用残疾人,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