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关于开展2023年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的通告》(温残联〔2023〕3号)等政策,具体解读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3年8月1日到9月30日。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残疾职工申报,符合条件的才能申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一)岗位补贴

1.申请对象

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2.补贴条件

(1)残疾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于申报期内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3)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

3.补贴标准

上年度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人,每年按当地2 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4.申请材料:《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社会保险》。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

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瑞安市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2.补贴条件

(1)残疾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于申报期内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一年;

(3)按月支付残疾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补贴标准

安排残疾人超过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人(自然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4个月补贴

(三)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可享受集中就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2.补贴条件

(1)残疾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于申报期内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用工审核

(2)安排的残疾职工上年度应全年在职,并按月支付残疾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且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3)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3.补贴标准

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超过25%的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人(自然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补贴

四、其他说明

(一)残疾人,是指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期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期内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申办系统》上,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所属劳服机构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系统”自行申报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集中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22〕22号)

政策来源:温州残联(
https://mp.weixin.qq.com/s/r8U7CLfkrShhcKMcihp8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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