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3月1日起,山西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不含1.5%),且超过部分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单位,可享受政府安排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助。

申请时间

每年3月1日至4月10日,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当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奖励。

领取条件

1、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满一年以上(含1年)

2、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3、足额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协议后,其中一方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全日制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

奖励金额

奖励金额根据用人单位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确定。

1、奖励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2、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

3、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重度残疾人按两名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

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原件及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 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上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发  放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6、填写《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7、《用人单位在岗位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审核时间

1、残联部门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2、奖励资金按年度申报,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政策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