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或精神残疾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残疾职工审核认定,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未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截止2023年10月31日
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1.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通过PC端用法人账号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mg.gov.cn/),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行政区域,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进入服务事项,点击“在线办理”—“我要申报”,进行线上自主办理。
2.窗口办理(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审核认证材料到税务登记地所在行政区域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审核认证。
窗口办理须提供纸质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
(4)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须提供个人参保证明);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3.审核认证结果
用人单位审核认证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跨省通办”申报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一)时间
未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截止2023年10月31日
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二)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三)征缴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一)实行分档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至 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含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应缴费额90%征收保障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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