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哪些用人单位需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答:杭州市行政区域内,2022 年度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2 问:什么时候开始申报上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 况?
答:2023 年 3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其中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节假日除外) 为集中申报期。
3 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的渠道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进行申报,具体如下:在浙江省 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 ) 搜索到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 进行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扫码查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业务网报系统”操作手册(2023 版)》)。特殊情况,也可通 过窗口进行申报。
4 问:用人单位窗口申报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 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
《杭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
承诺书》(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www.hzcl.org.cn下载),
以及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工资发放凭证、残疾证等资料(复 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 问:用人单位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 进行“单位信息维护管理”需要注意什么?
答:“残联主管部门”请不要随意修改,该项默认为税务
关系地残联,原则上与“税务主管部门”一致;“经办人电 话”请详细填写手机号码,便于接收系统相关信息。
6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职工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 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职工,经审核,符合以下条 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数: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 (含 1 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或录用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 编人员;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 付不低于税务关系所在地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 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7 问: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 1.用人单位安排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 1 至 2 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3 级) 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 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应当按照安排1 名 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
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 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 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 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 系统。
8 问: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人应计入哪个单位的比例?
答: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 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 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 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 业人数。
9 问:计入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答:派遣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 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8 级)。
10 问:用人单位申报劳务派遣残疾人需要怎么操作?
答: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在“单位 信息维护管理”模块“添加”关联单位,并根据要求上传劳 务派遣单位资质(杭州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 经营业务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 务)、派遣协议等资料,详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操作手册(2023 版)》。派遣协议须包含所派遣的残 疾人数、从事岗位、工资待遇等条款(含双方盖章的残疾人 名册)。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派遣残疾人发生变化,须修订 名册并加盖双方公章。
11 问:年审认证工作如何才算完成?
答:网上申报的,完成残疾人安置登记并经审核确认后,点击 “完成申报”即可完成年审认证工作;窗 口 申报的,按 审核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完成申报,当场出具《年审认 证确认书》。
12 问:年审认证完成后,如何查询审核结果?
答:网上申报的,在完成残疾人安置登记并经审核确认
后,点击“完成申报”即可查看结果;窗 口 申报的,审核机 构当场出具《年审认证确认书》。
13 问:用人单位对收到的审核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 网上申报的,对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在线点击“年 审认证反馈”按钮,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联进行反馈;窗 口申报的,收到《年审认证确认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审 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复核或未 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14 问: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数据弄虚作假,应如何处 理?
答: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时填报的信息 及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如存在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格 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 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