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20元调整到2420元,增加100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4元/小时。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2元/小时。
自2021年8月1日起(2021年8月1日-2023年8月31日)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
自2019年7月1日起(2019年7月1号-2020年7月30日)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
自2018年9月1日起(2018年9月1号-2019年6月31日)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
自2017年9月1日起(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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